四川彭州老太靠捡废品积攒6万 投资拿不回本息向法院起诉
将6万元交由朋友出借给一公司进行投资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却要不回本金,对方也不再支付利息。多次协商无果后,彭州的王老太将其朋友和该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偿还本息和违约金。近日,经彭州法院审理,王老太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家住彭州致和镇的王老太,多年来靠捡废品积攒了6万元存款。因听其多年好友李某说,能在某药业公司投资赚钱,遂于2014年7月,将6万元现金交于李某,由其代为借款给药业公司进行投资。李某将该笔钱转账到该药业公司,并将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交于王老太。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医药公司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照每月1.5%的利率给王老太支付利息,若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2%支付违约金。
然而,该药业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满后,王老太多次联络李某及某药业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均未果。王老太遂于2015年底将李某及某药业公司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近日,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被告某药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而李某在案件中按照原告指示将钱出借给被告某药业公司,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彭州法院判决被告某药业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元及利息。
家住彭州致和镇的王老太,多年来靠捡废品积攒了6万元存款。因听其多年好友李某说,能在某药业公司投资赚钱,遂于2014年7月,将6万元现金交于李某,由其代为借款给药业公司进行投资。李某将该笔钱转账到该药业公司,并将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交于王老太。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医药公司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照每月1.5%的利率给王老太支付利息,若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2%支付违约金。
然而,该药业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满后,王老太多次联络李某及某药业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均未果。王老太遂于2015年底将李某及某药业公司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近日,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被告某药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而李某在案件中按照原告指示将钱出借给被告某药业公司,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彭州法院判决被告某药业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元及利息。